从”少数族群”思考地球市民社会应有的形态与构造
“国家构造(Constitution)”这种表述已经很普遍。但是,当说到全球的”国家与社会”的应有形态与构造时,往往不用Constitution来表述。如果说,直至今日的国际社会的形成,国民国家(Nation-State)的成立与展开以及有关国民统合的立宪主义与基本人权的保障是”光”的部分,可以说“少数族群问题”是其“阴影”部分。
当我们根据某一属性称某些人为”少数族群”,或者从若干属性中选出一个属性称其为”少数族群”时,这些特定人可以”成为少数族群”。当我们强调该属性,将该属性作为(或者选作为)个人的支配性特性时,不得不考虑其功过。创造出的少数族群的特性也有可能作为隐蔽和压制内部差异的同化权力而发挥作用。
“少数族群”不局限于被国家异化及差别对待而聚集在痛苦边缘的人们,它还不能忽略”没有认识到”或者”无法表达”自己是少数族群的人群的问题。
该研究课题是在关西大学法学研究所“亚洲法文化”研究组,“少数族群与法”研究组近十年的共同研究成果基础上实行的。通过组织协调该共同研究,与国内外研究学者做交流,我自身对”少数族群与法”问题的认识也有了转变(应该说对该问题的认识有了进一步的加深)。
国民国家(Nation-State)正因为是人创造出来的,所以也会被人所改变。在思考其转变形态时,我想关键因素之一就是”少数族群”。少数族群研究可以说是将与国民国家思想体系为一体的规范与价值秩序脱离构筑的作业之一。
从”国民(Nation)”到”地球市民(Global Citizens)”,从”国家(State)”到”状态(State)”的演变过程中,”少数族群”是讨论其应有的形态及构造(Constitution)时重要且不可或缺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