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Youtube
  • Facebook
  • Twitter
  • instagram
  • LINE

交換派遣研究者

交換派遣研究者指的是被派遣到和本校簽訂研究者交換協定、備忘錄之大學之派遣教授、派遣研究員。
研究者交換之實施大學有以下幾所。(截至2023年4月)

  • 東北大學(中國)
  • 復旦大學(中國)
  • 北京大學(中國)
  • 國立臺灣大學(台灣)
  • 開羅大學(埃及)

※1 申辦交換派遣研究者校內手續之期程

4月上旬

校長會提出派遣計劃(招募概要),招募隔年度之派遣研究者

次年度交換派遣研究者之校內招募(校長署名⇒寄給各學院長、機構長、専門職研究所長)會在教授會上讓大家知道

7月底

應徵的截止期限

應徵者,原則上會事先就希望與派遣地協定大學之研究者共同研究一事進行磋商(協調),若達成共識的話會經所屬機關向校長提交「交換派遣調查書」(様式1)。

※ 規程上雖然寫是9月底,但等學部同意到隔年度預算申請時期還會需要一些時間,為了趕上7月底之前由所屬機關之教授會審議,會先根據「交換派遣研究者調查書」(様式1)應徵。

9 月

跨國研究協力推進主事會、國際委員會和學院長在研究科長會議同意後,會由校長裁決

10月中旬

理事會同意後,送交「決定通知文書」(由國際部校長署名寄送給所屬長和應徵教員)

11月

提交「履歴書」(CV、附上照片)(派遣教員⇒國際部)

11月〜12月

送交「接納委託文書」(國際部⇒派遣地的大學)

舉辦説明會(由國際部主辦)

⇒ 提交 「與海外旅行保險有關之同意書」

2 月

送交由派遣大學發給之「接納決定通知書」(寄給國際部)⇒副本給派遣教員

出發之前2個月

和國際部確認派遣期間

⇒ 國際部會向旅行代辦公司預約飛機票,並向派遣大學寄送日程確定通知文書

出發之前1個月

提交「交換派遣計劃書」(様式2)(派遣教員⇒經學院向國際部提交)※1

根據此提交之計劃書辦理支付款項之手續 ※2

最後磋商(派遣教員×國際部)

出發之前

收到飛機票(國際部⇒派遣教員)

回國後1週以內

提交「交換派遣回國通知」(様式3)(派遣教員⇒經學部向國際部提交)※3

回國後3個月以内

提交「換派遣研究者報告書」(様式5)(派遣教員⇒經學部向國際部提交)※4

※1 申辦交換派遣研究者校內手續之期程

關於提交「交換派遣計劃書」(様式2)(規程第3條第4項)
一旦停留計劃較具體後,請製作派遣計劃書,並在出發前1個月之前向所屬機關提交。學校會根據這個計劃書支付有關交換派遣之旅費等。出發1個月前若仍未提交,可能會來不及在出發前支付停留費等。
有關課程計劃或研究計劃之調整,請直接向接納您之機構的研究者聯絡。若在當地有授課的話,請將必須之課程摘要盡可能早一點寄送給派遣大學。
另外請清楚註明研究計劃書之派遣大學、派遣期間、去程、回程、停留計劃。但,不需要填寫旅費等概算支付額欄。
有關往返機票之部分,國際部會事先準備好。

※3 派遣旅費之支付

往返所需之旅費,因為根據協定會由派遣方來負擔,所以從關西國際機場⇔協定校所在地間之機票(經濟艙)會由其來支付。
有關於停留費,根據在外研究員等規程之第12條,會將提供之每日津貼、住宿費扣除停留費之評價換算額再進行支付。因此,停留費會先概算後支付,之後再根據回國通知進行核銷。
因為核銷會根據回國時的匯率換算,在派遣地國内請盡可能收集好完整之運費收據文件並帶回來。(若是在中國的話,兌換收據為必要事項)

※4 「回國報告」之提交(規程第6條)

派遣教授、研究員需在回國後1週以內將以下文件提交給所屬機關,並核銷旅費。

  • 交換派遣回國通知(様式3)
  • 旅費等核銷報告書
  • 護照之副本(蓋印入出國章之頁面)
  • 其他證明文件

有關旅費等核銷報告書,若接納大學沒有在機場迎接的話,入境後從國際機場到居住地點的往返交通費、機場利用稅等請清楚記錄下來,回國後再核銷費用。此外,搭乘計程車時一定要索取收據,沒有收據的話無法核銷。
在核銷時您需要準備購買飛機票之收據(您本人自己安排飛機票的話)和登機證(Boarding Pass)等附加資料。到核銷前請好好保存。
使用信用卡的話,需要準備利用付款明細書之正本。

※5 關於報告書之提出(規程第8條)

回國後3個月以內要向所屬機關提交「交換派遣研究者報告書」(様式5)。

※6 研究計劃之變更、在留期間之延長(規程第7條)

由於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延長或縮短交換派遣計劃書(様式2)之期間超過兩週之日數以上,而使得出發日或回國日會調整兩週以上的話,請提交「交換派遣計劃變更申請」(様式4)。
若是期間縮短的話,每日津貼、住宿費需要依照縮短之日數繳回學校;而若是期間延長的話,並不會給付多出來的費用。

※7 關於護照遺失、遭竊

遺失護照或遭竊的情況下,請立刻向當地員警報案,請其發給被害證明書,並就近向日本大使館、領事館請求再發給護照之手續。約1週後就可以獲得新的護照。這種再發給手續所需的文件有1.被害證明書1份、2.護照用之照片2張、3.身分證明書、4.舊的護照影本。(有第3、4項的話會比較方便。)